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学历文凭考试,也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为了更好地发挥这种教育形式的教育功能,根据原国家教委考试厅[199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1、自学考试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政策、规定、原则进行。
2、认真落实“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充分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加强助学辅导,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在全国考委指导下,在省教委、省考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三、试点学校
1、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主考学校均可参加试点工作。
2、试点学校在自考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承担以下职责:
(1)在省考委的主持下,组织拟(修)订专业考试计划,编写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2)根据省考委的安排,编写教材和自学辅导资料。
(3)负责实践性教学五一节的指导并组织考核。
(4)按省考委的要求,选派命题教师。
(5)按省考委的要求,承担或参与评卷工作。
(6)进行示范性助学活动;
(7)在单科成绩合格证、毕业证书上副署;
(8)完成省考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具体措施
1、省考委根据全国考委制定的专业目录、专业基本规范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审批开考专业;组织论证、制定或调整、公布专业考试计划。为在总体上保证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培养规格,公共课和共同课尽量选用统编大纲和教材,逐步加大全国命题课程的比例。
对于全国考委和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必须严格执行。
2、坚持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办法。省级命题由省考办结合高校师资情况统筹抽调命题教师。健全命题教师责任制。学校不组织命题工作。
省考办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题库建设,逐步实行主客观题分卷考试。
3、坚持评卷工作由省考委统一组织实施。实行试卷由省考委办公室统一调度,公共课、共同课试卷分科集中评阅的办法。登分建档工作由省考委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五、试点学校开展示范性助学
1、试点高校在不影响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前提下,由学校统筹安排,经省考委批准,可举办全日制助学班或开展其他形式的助学活动,按省考委公布的专业考试坟墓,进行示范性助学。
2、试点高校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其考生一律参加省考委统一组织的考试;参加每年四月、十月考试的,在学校所在县(区)报考,参加一月、七月考试的,在省直属考场报考。
3、举办助学班的学校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向省考办报送本校助学班该学期任课教师名册。
六、有关规定
1、命题教师不得参加相应课程的教学辅导活动;参与本校举办助学班教学的教师不得参加该专业的评卷工作。
2、禁学校的二级机构未经批准以其名义单独或与其他单位联办助学班。
3、严禁假借“主考学校”的名义进行自考助学班招生宣传活动,严禁使用模棱两可语言进行宣传或进行虚假宣传。
七、加强管理
1、学校参加试点工作,由学校申请,省考委审批。
2、试点学校举办助学班的“招生简章”之类宣传材料,送经省考办审核,方能发布。
3、实行对试点学校落实教考分离原则、履行主考学校职责情况考证的制度。
4、试点工作各环节涉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