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四川省学位委员会文件的要求,保证我校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二、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
1. 毕业生本人申请。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后向网络教育学院各校外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 网络教育学院审核。各校外学习中心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条件者可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名。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提名名册,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对确实符合条件者,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推荐,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按专业汇总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册及有关材料。
(2) 专业教学计划。
(3) 被推荐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
(4) 被推荐者的成绩单。
3. 学位委员会复审。学位委员会对网络教育学院提交的学士学位申请者材料逐一评审,并向省学位办提交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4. 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审查不合格者不再补授学位。
三、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及以上,学位课程单科不低于75分,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达良以上。
3. 参加本省学位办组织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 本科毕业生只能在毕业后1年内申请学位。
五、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2. 因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
3. 高中起点毕业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重修的学分超过35学分者。专科起点的本科毕业生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重修的学分超过18学分者。
六、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决定之日开始。
七、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查,可以撤消原授予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