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生必须凭证(学生证或考试证)进入考场,按监考老师指定的位置就坐,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不准携带书籍,笔记,通讯工具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带入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必须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
第三条 考生必须对号入座。入座后,请将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查。
第四条 学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做无故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考生须将考卷和草稿纸整理好放在指定的地点,方可退出考场。已经交卷出考场的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喧哗等。
第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5分钟下发试卷,考生如遇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第六条 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在草稿纸上答题的一律无效。
第七条 考生在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置上认真填写所属学习中心、姓名、学号、层次、专业等应填栏目。
第八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生不准擅自离开座位、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夹带、抄袭、换卷、代答、传递纸条、替考等,以上行为均视作舞弊行为或协同舞弊行为。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在考场起哄、威胁干扰监考人员履行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视为舞弊。对于舞弊者,除了该门课程记零分,不准正常补考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处分。若是本科生,还将取消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条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一律停止答卷,将试卷和草稿纸顺序整理放在桌上,退出考场。并且不准将考卷和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延误不交者,主考教师将拒绝收卷,该科考试成绩按零分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