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成教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宜学院成(2002)14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成人教育方针,深化我院成人教育改革,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我院签发的《成人新生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入学者,应向我院提出书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四周。未经请假而在三周内报到的,以旷课论处。逾期三周或请假过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脱产学生入学时,应集中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确诊可短期内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有关系(部)签注意见,报我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单位治疗,不具备我院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周,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我院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我院规定日期返校,缴纳学杂费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四周。未经请假而在三周内报到注册的,按旷课处理,逾期三周或请假过期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函授生必须按我院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参加面授学习,考试考查,缺勤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免修课程除外)。考核成绩记入《成人教育学员成绩卡》,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六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函授生按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参加面授情况,作业,课堂讨论,回答提问,检测等)占20%。考查成绩的评定主要是根据学生平时学习的表现,结合期末测试评定。
第七条 公共课不及格者,不准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八条 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课程均要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或考查者,应持有关证明提前向系(部)请假,报经成教院批准,可予缓考。缓考安排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考查对待。补考、缓考学生的要缴纳考试费。
第十条 每门课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函授生为面授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的考核,该门课以不及格论。视其情况,由办学单位报我院审批,决定其是否可以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凡考试、考查测验中作弊和协同作弊,以及擅自缺考者,该门课以零分计。并在成绩卡中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检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报我院批准,可在毕(结)业前补考一次。对作弊两次或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退学。
第十二条 凡在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本、专科学习单科成绩合格,可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相应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我院审核批准后,方能免修。对免修课程的学生,一律不退培训费。
第十三条 留级学生、休学学生,在已学过的课程中,如有考核成绩达到75分或良以上的,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我院审批准,即可免修。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经过补考,一学年考试课成绩累计有三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下一年级如无相同类别、相同层次的相同专业,留级生可随原班学习,不及格者的课程自行补上,可在毕(结)业前补考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一律不实行跳级、降级、预科学生不实行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留级学生应按标准缴纳重复培养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所在工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需要培养某专业人才;
二、社会青年学生确有专长,经有关方面考核,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特长;
三、因病或其他生理障碍,经我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第十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文史类转理工类者(文、理兼收除外);
二、非英语、体育、艺术类专业转英语、体育、艺术类专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
四、专科专业转本科专业;
五、业余学习专业脱产专业;
六、毕业班学生;
七、成人预科学生。
第二十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原件,经转出和转入系(部)签注意见,报我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跨校转学,原则上不允许转出,可考虑转入。转入学生应出据原学校同意转学证明,录取名册复印件和档案(密封)。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因病经我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学或因工作需要,两个月以上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报我院批准,给予休学一年。休学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报我院批准,准予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一学期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
二、第二次留级;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未休学而一学期连续缺课二分之一;
五、该休学而经说明动员不愿休学;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五条 退学者一律不得复学。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考试、劳动、学校班级体活动等均要考勤,不得随意缺勤、迟到、早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公、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事先交请假报告,并附有关证明,获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准假权限如下:
一、一天以上,由班主任批准,报系(部)备案;
二、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部)主任批准,报成教院备案;
三、连续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成教院分管领导审批;
四、连续一周以上,由系(部)主任签注意见,成教院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对旷课(函授学生面授课时计)学生,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程50学时以上者,勒令退学。函授生参照第二章第十条和本条执行。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每学年评定一次学习班优秀和优秀学生干部。发给优秀奖状。给予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学习优秀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二、班委成员或学生会干部;(限优干)
三、热心为学生服务,工作积极有效;
四、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纪律;
五、身心健康;
六、各科成绩优良以上;(优干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三条 学习优秀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统计成绩,衡量各方面表现,班委会提名,全班投票评选。学生优秀生的评选比例是:每班不超过其总人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每班推选一名。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批评分为口头批评和通报批评两种。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申请结束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均由我院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需报宜宾学院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等材料,均归本人学籍档案,不得撤消。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具有我院本、专科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德、智、体均合格者,准予毕业,由我院报宜宾学院和四川省教育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本科毕业学生英语统考成绩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四川省教育厅或宜宾学院授予相应科类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成人预科和其它非学历教育学生,学完教育计划内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合格,由宜宾学院发给结业证明,学习证明书或单科成绩证明。
最后学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两年内由本人向学校申请参加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经补考仍不及格或逾期不补考者,不再补考也不换发毕业证。
第四十二条 凡毕业一律按教育部或教育厅文件要求实行电子注册,结业证按学院规定办理。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未尽事项,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或参照宜宾学院普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