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宾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宜宾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办理及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   发布时间:2019-02-21   浏览次数:

宜宾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办理及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宜学院成[200228

一、按照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及《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教学司[200180号)的规定,从2001年起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学校三级管理,为进一步确保电子注册的准确性、严肃性,规范管理过程,明确省、学校各级管理责任,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单位,必须重视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除公布已注册证书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的精神,我省高等教育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和在校生的学籍资格审查实行审查责任制。高等教育单位在报送预计毕业生名单和在报送在校生学籍注册名单时,一并上报责任报告书。

三、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不再加盖“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证书专用章”(钢印)。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真伪通过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查询系统来认定。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维护国家学历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维护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第二条:证书注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历证书注册工作。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后国家方予承认和保护。凡未经注册的证书国家不予承认。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由证书颁发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五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应具有发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习起止日期;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第二学士学位),毕业;

(三)学习形式(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纲印;2寸彩色、蓝底。

(五)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注册内容为: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专业、层次;

(三)学习形式(成人脱产、业余、夜大学、函授);

(四)毕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五)身份证号码。

第七条:毕业证书编号为注册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统一规范为18位。

(一)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注册号由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按以下顺序编排:前5位为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国际代码;第6位为办学类型代码;第7位至10位为年份;第11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第13位至18位为学校对毕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二)办学类型代码:成人高等教育5

(三)培养层次代码:本科05;专科(含高职)06

第八条: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注册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三级管理。

(一)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规定第六条的注册内容要求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教育部规定,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毕业证书颁发时间为每年6月。因此我院各教学单位送交毕业生资料必须按成教院通知及时送交,在4月底完成教学工作,515日前交齐毕业生资料。对错、漏报毕业生资料各教学单位应于当年710日前送交成教院,其毕业证书在9月份补办。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证书颁发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进行审核并予以注册;于每年8月底前将经注册的毕业证书按本规定的注册内容要求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三)教育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注册的毕业证书进行审核备案;经审核备案的毕业证书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

第九条: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制度于2001年开始建立并实施。从该年起颁发的毕业证书未经注册的,国家不予承认。学历证书经注册后予以承认的时间为证书颁发时间。

第十条:漏报、错报毕业证书注册的,由证书颁发单位具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修正,经修正注册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负责对所办专业毕业生通知电子照相,送交毕业证办理相关资料。所交资料需经经办人,系主任签字并加盖系行政公章。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办理毕业证书:

(一)无学籍或学籍中止者(含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

(二)未按颁布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业者;

(三)学籍卡、毕业生鉴定表等资料不齐全者;

(四)未参加电子注册照相者;

(五)无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有误者;

(六)违反学院纪律受到留校察看而未撤消处分者,推迟一年办证;

(七)进修生三年内尚未取得学籍者;

(八)未完清费用者;

(九)教学单位认定情况不明者。

第十三条:因漏报、错报毕业证书注册而影响毕业生就业或造成其它后果的,由漏报、错报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因学生自身原因而无法办理毕业证书的,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五条:各教学单位必须重视学历证书办理及电子注册工作,落实专人分管和办理。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册证书作废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